“八小時內”講紀律,“八小時外”更要有規矩。不忘初心,用好權力,守住“八小時外”底線,這是每一位黨員干部都要時時自省的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曾說過:“在現實生活中,必要的人際交往是不可避免的,工作生活中都會發生大量人際交往,但交往要有原則、有界線、有規矩,低調為人、謹慎交友,自覺凈化自己的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不能什么飯都吃、什么酒都喝、什么人都交、什么話都說。”案例1:
今年1月的某天晚上,湖北省枝江市馬家店街道五二路某食府,4個人正在打“血流成河”麻將。19時左右,他們被市紀委監委聯合市公安局的節前“四風”專項督察組當場抓獲。經現場比對,四人是市農業畜牧獸醫服務中心的年輕干部,涉及賭資4370元 。他們解釋自己的行為:“工作太壓頭,終于盼到周五,就找個地方聚聚。”“上菜前,看見餐館有麻將機,想著小打小鬧、消遣消遣,問題應該不大……”以為問題不大,其實問題很大。四人因賭博,均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案例2:
2023年4月,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監委給予伍某清開除公職處分。某天夜里,秀嶼區東嶠鎮人民政府干部伍某清喝了酒,在凌晨時分的村道上駕車,本以為這個時間難以被查獲,沒想到被民警逮個正著。經鑒定,伍某清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最終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秀嶼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魏金鳳認為,“八小時外”是酒駕醉駕行為的高發時段,有的干部紀法意識淡薄,誤以為被查獲時隱瞞黨員干部身份、對單位隱瞞酒駕醉駕記錄,就能“躲避”追責……這種碰運氣、以身試法的行為要不得。
案例3:
重慶市合川區水利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陳丙安,工作之余投資入股做生意,時常在工作之外利用職務影響力為自己的生意疏通關系。陳丙安還熱愛釣魚。老板李某投其所好,經常周末約他到魚塘享受免費釣魚、吃飯,不僅全程陪同,臨走還會送上紅包和高檔茶葉。在一次次的釣魚、宴請活動中,陳丙安和李某越走越近,對于他的請托也毫不推辭,為其順利承攬水利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先后6次收受李某給予的好處費8萬元及黃金50g價值1.87萬元。
案例4:
2007年3月,湖北省武漢市某國有企業李某因吸毒受到公安機關行政處罰。2021年9月,武漢市公安局禁毒處四大隊向該企業上級紀委移交反映李某吸毒被行政處罰的線索。2021年12月15日,李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這四個案例,都有一個共同點: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在“八小時外”。
從很多大“老虎”的懺悔錄中可以看出,他們都是從小“蒼蠅”逐步發展起來的,嘗到甜頭之后便一發不可收拾,直至淪為階下囚。而“8小時外”的貪腐也是這樣,往往是從細枝末節中的一點一滴開始,例如公車私用、小吃小喝等。
千里之堤毀于蟻穴,正是因為“松”以律己,不少黨員干部從“8小時外”的小恩小惠,逐步發展成拉幫結派、大貪大腐等,例如震驚全國的遼寧省賄選案,錢和權緊緊交織在一起,它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查處的第一起發生在省級層面,嚴重破壞人大選舉制度的重大案件。
“領導干部失足于‘8小時外’,究其原因,是宗旨意識不牢,是法制觀念淡薄,是江湖義氣的小圈子文化吞食了他們的意志。”有專家坦言。
除了部分黨員干部的自身因素,腐敗頻發于“8小時外”,還有一個關鍵因素——監督困難。作為黨員干部,理應接受社會監督。但是,現在的腐敗花樣不斷翻新,“8小時外”成了廉政監督的弱點,甚至是盲點,腐敗分子鉆的就是這個空子。一是因為黨員干部人數眾多,光靠紀檢人員的幾雙眼睛遠遠不夠。另外,黨員干部下了班,離開單位大門,隨即就融入到社會中,很難追查。
監督與引導都只是自上而下的制度約束,要保證黨員干部在“8小時外”清清白白,歸根到底還是要依靠自身內化于心的規矩意識和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給予相應處分:
第一百五十條 生活奢靡、鋪張浪費、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五十一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五十二條 黨員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下面是一份“八小時外”紀律清單,請您對照清單,自警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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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各種社交場合是否講黨性原則,注意個人言行和身份,不妄議中央大政方針,自覺抵制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在大是大非問題面前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是否注重自身公眾形象,遵守公共道德和秩序,有無在公共場合或群眾面前耍特權、逞威風、損害群眾利益。
3.是否拉幫結派和借聯誼會、老鄉會、同學會、戰友會等活動搞“小圈子”“拉山頭”,或搞官商勾結等。
4.是否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插手不該管的事項。
5.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是否嚴格要求、有無包庇、縱容等違反黨性原則的行為。
6.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邊工作人員是否接受利益關系人的饋贈和招待。
7.有無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等與民爭利的行為。
8.是否對網絡“段子”不加辨別隨意轉發,熱衷傳播未經證實的所謂“內部消息”“重大內幕”等。
9.是否在辦事時找門路托關系,破壞公平秩序。

1.有無大操大辦或變相操辦的婚喪喜慶事宜。
2.是否參加封建迷信活動。
3.是否參與黃、賭、毒等活動,遵守社會公德,自覺抵制身邊的不正之風。
4.是否遵守家庭美德,在尊老愛幼、夫妻和睦、勤儉持家等方面當好示范。
5.有無通奸、包養情人等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和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
6.是否按規定請示報告個人重大問題、重要事項。
7.有無公款吃喝、旅游、娛樂和公車私用等行為。
8.是否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9.是否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從事古玩字畫、珠寶玉石、名貴花木及其他藝術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
10.是否留戀酒局、飯局、牌局,不注意生活小節。
11.是否有酗酒、酗酒滋事或酒后駕駛等行為。
12.是否喜好攀比、有鋪張浪費行為,追求奢華生活,穿名牌、喝名酒、開名車、住豪宅。

1.有無違規兼任書畫協會等社會組織職務。
2.有無參加管理服務對象組織的攝影、釣魚、騎術、游艇等休閑活動。
3.有無違規打高爾夫球、出入私人會所,是否參加從事有損黨員干部形象的娛樂活動。
4.是否參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高消費活動。